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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家电投规章〔2016〕209号 )

2017.01.24

  国家电投规章〔2016〕209号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家电投”或“集团公司”)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按照《条例》有关要求,集团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公开办,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健全完善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完善和实施涉及信息发布的集团公司新闻发布等制度,管理和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新闻发布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

  法律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战略规划部门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公开办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总部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主动公开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集团公司总部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复向集团公司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集团公司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履行集团公司规定的与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所属单位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办公厅备案(见附件1),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联络人名单报备办公厅。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设置、员工人数、主营业务。

  (二)可以公开的部分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生产经营业绩。

  (四)清洁发展、环保排放、安全运营、社会公益与援助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

  (五)按照上市公司要求,应该公开的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八)重大项目建设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员工招聘、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一)办公地址、通讯电话。

  (十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利益相关方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关方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属单位申请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四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集团公司联合其他机构发文。

  (二)其他机构联合集团公司发文。

  (三)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所属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企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三)外部新闻媒体。

  (四)社会责任报告、年报、宣传册等。

  第十七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国家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集团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保密办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各信息拥有部门和单位(指提供信息内容的业务相关部门和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制作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国家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

  (二)信息拥有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公开办对送核文稿的公开属性进行核对无误后,报请相关领导审定。

  (四)对送集团公司之外机构会签的文稿,各起草部门和单位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各信息拥有部门和单位在办文之外制作的信息,经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开。涉及集团公司之外部门和单位的,应事先沟通一致,重大信息应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申请获取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开申请。填写《获取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的信息内容。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四)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二十条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集团公司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公开办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集团公司公开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总部部门和所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